合议庭是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集体审判裁决案件的组织形式,主要用于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情况下需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1. 审理选民资格案件;
2. 审理重大及疑难的案件;
3. 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
4. 审理发回重审的案件;
5. 审理再审案件;
6. 对抗诉案件。
在这些情况下,人民法院会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当合议庭成员意见分歧时,少数服从多数,但少数人的意见应记入评议笔录,并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