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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标准(四川省突发一级公共卫生事件通知)

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标准(四川省突发一级公共卫生事件通知)

更新时间:2025-08-01 11:45:37

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标准

包括: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
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遵循分级报告原则。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行政部门是责任报告单位,其执行职务的人员是责任报告人。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
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以上是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帮助到您。

Ⅰ级(特别重大) Ⅱ级(重大) Ⅲ级(较大) Ⅳ级(一般)

●肺鼠疫、肺炭疽在城市发生;或人口稀少和交通不便地区;1 个县(市、区)域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1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或在新域地发生。

●在无脊灰状态地区出现脊灰病例或脊灰疫苗衍生病例2例以上。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波及省外,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同时涉及省外,并有扩散趋势。

●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

●动物间发生传染病暴发或流行,疫情有向其他省份扩散的趋势。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在农村地区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疫情波及2个以上乡镇,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5例以上。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续发病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的地(市)。

●腺鼠疫发生流行,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区),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及以上。

●霍乱在一个地(市)范围内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30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地市,1周内发病50例以上。

●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动物间发生2个以上县(区)域内的传染病暴发或流行,或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超过500例,或人间疫情局部扩散,或出现人间两代病例。

●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区)以外的地区。

●一次性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无脊灰状态地区发现脊灰疫苗衍生株病例。

●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毒种丢失。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在农村局部地区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流行范围在一个乡镇以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

●霍乱在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10--30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或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动物间发生2个以上县(区)域的传染病暴发或流行,或一个平均潜伏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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