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病互助医疗是一种主要面向城市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为被保险人提供大病和小病的医疗保险的一种方式。
大病互助医疗通常是指重大疾病的医疗互助,参保范围为凡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含退休人员),都应参加所在统筹地区(市州)的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参保费用原则上由职工个人负担,对特别困难的参保人员,单位可酌情补助,年度缴费标准由统筹地区(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承受能力和保障水平确定,不低于120元/人/年(各统筹地区略有差异),一般由用人单位在每年3月底前统一向统筹地区(市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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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互助通常是指重大疾病的医疗互助。这是一种主要面向城市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制度。被保险人所患大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缴费限额的,可通过社会医疗互助方式对大病进行医疗补贴。
相互医疗和医疗保险都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可以相互补充,为被保险人提供大病和小病的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