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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内容)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内容)

更新时间:2025-08-03 08:01:54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扬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入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或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释义】本条是关于医疗机构发现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时采取控制措施,对本单位必须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的规定。

  1.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采取的措施。

  甲类传染病具有传染性强、传播途径容易实现、传播速度快。人群普遍容易感染等特点,一旦暴发、流行,后果非常严重,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防止其播散。本条表述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不仅指发现鼠疫、霍乱法定甲类传染病,根据本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款适用范围还包括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的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医疗机构一经发现这些传染病,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隔离治疗是将传染期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安排在不可能传染给他人的环境里进行治疗,以防止病原体播散。实行隔离治疗有利于病人、病原携带者集中医治,充分利用卫生资源,使其尽早治愈和康复;有利于阻断传播途径,保护他人身体健康,免受传染病感染;有利于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简言之,有利于疫情及时得到有效控制。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军队的传染病疫情,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了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军队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军队的医疗保健和卫生防疫机构,发现发方就诊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报告疫情,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和政府有关主管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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