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时期,正式确立御史巡按制度,设十三道监察御史一百一十人,再从他们中选派巡按御史。
从十三道监察御史中选派巡按御史十分严格,每名巡按御史的产生,都是先由都察院选出两名候选人,引至皇帝面前,请皇帝钦点一名。十三道监察御史平时归中央都察院管理,但在履行职能时又不受都察院控制,直接对皇帝负责。巡按御史职责是代天子出巡,“大事奏裁,小事立断”。巡按御史代表皇帝巡视地方,又叫“巡方御史”,俗称“八府巡按”,专门负责监察,一般不理其他事务,权力极大。他们代表皇帝行使监察权,能够“以小监大”、“以卑督尊”。明代有很完善的出巡法规,先后制定有《出巡相见礼仪》、《奏请差点》、《巡历事例》和御史回道考察法规,划定了监察范围。这些做法既是对出巡官员职责的明确也是对出巡官员的约束。另外,职掌巡察的监察机构通常实行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只对皇帝一人负责,不受其他部门干扰,便于独立行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