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2、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凡驯养繁殖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受理的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有权审批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经审查符合有关条件的,审批部门作出批准决定,经批准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