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为办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办理居(暂)住证的条件、资料及手续,当事人可以参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第2条、9条的规定办理
暂住证办理需要以下资料:
办理暂住证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暂住在本市居(农)户内的应提交户主的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暂住在出租房内的应提交房屋合法出租手续或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