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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年建设部发布的工地停工工损失赔偿的相关规定

17年建设部发布的工地停工工损失赔偿的相关规定

更新时间:2025-09-14 15:26:37

17年建设部发布的工地停工工损失赔偿的相关规定

该年建筑工程停工索赔规定扣下。

由于不同的原因所导致的工程工期延误,其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及承担主体是各不相同的。我国法律法规对此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民法典》有关工程工期可能引起索赔的规定

1、《民法典》第798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2、《民法典》第800条规定,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查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3、《民法典》第801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民法典》第80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5、《民法典》第804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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