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身体高度残疾是指身体达到高度残疾的程度。具体的标准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双目失明:双目失明是指双眼的视力完全丧失,无法看到任何物体。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或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这种情况下,上肢和下肢的腕关节以上部位出现缺失,无法正常活动。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这种情况下,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并且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无法正常活动。
所有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这种情况下,四肢关节的机能完全丧失,无法正常活动。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这种情况下,咀嚼和吞咽机能完全丧失,无法正常进食。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这种情况下,中枢神经系统或胸、腹部脏器的机能出现极度障碍,无法正常生活活动。
根据以上标准,如果一个人身体高度残疾,可以被认定为高度残疾。具体的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是指一个人的身体功能存在严重损伤,影响其正常日常生活和社交活动的能力。
常见的定义和标准是根据身体功能损伤的程度和范围进行评估和判断。
具体来说,根据不同国家或机构的标准可能有所不同,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身体功能损伤程度:指身体器官或系统的功能受损程度的严重程度,如肢体缺失、功能障碍等。
2.日常生活自理能力:指个体进行自我照顾和日常活动需要依赖其他人协助的程度,如进食、穿衣、洗澡等。
3.社交活动能力:指个体参与社会交往和活动的能力受限程度,如行动不便、沟通困难等。
总体来说,主要侧重于身体功能严重受限、无法完成常规生活和社交活动的能力。
具体的评估和判断需要根据相关的医学和社会福利的指导和标准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