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主权包括:管辖权、独立权、自卫权、平等权。
管辖权。即国家对它领土(包括领土、领海、领空)内的一切人(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除外)和事物以及领土外的本国人实行管辖的权力,有权按照自己的情况确定自己的政治制度和社会经济制度。
独立权。即国家完全自主地行使权力(包括经济、国防、外交等),排除任何外来干涉。
自卫权。即国家为维护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而对外来侵略和威胁进行防卫的权力。主权是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所必备的条件,互相尊重国家主权是现代国际法确认的一条基本原则。丧失主权,就会沦为其他国家的殖民地和附属国。主权和领土有着密切的联系,国家根据主权对属于它的全部领土行使管辖权,反过来,主权也必须有领土才能存在和行使。
平等权。主权国家不论大小、强弱,也不论政治、经济、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有何差异,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一律平等。
该理论的要点是:
①主权是国家固有的属性,具有不可转让、不可分割和不可侵犯的神圣地位,具有排他性;
②主权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
③主权具有两重性:在国内有最高的对内主权,在国际上有独立的对外主权,二者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
④主权的内容包括领土完整、政治独立、经济自主和与别国的主权平等;
⑤主权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也是国际关系唯一的行为主体。该理论认为在国际社会中拥有主权的国家应有权独立自主地处理本国内外事务,决定内外政策,采取它认为合适的和必要的措施来保护自身的利益并实现既定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