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新安全生产法全文如下大重点内容:
1.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第三条)
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新法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第三条)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建设、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安全生产监管、行政执法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 国家实行安全生产方针,推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体系,增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提高安全生产科技水平,加强安全生产文化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 国家对安全生产从业人员实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从业人员和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条 国家支持并鼓励安全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和适用技术。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和舆论宣传教育,推进安全生产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工作,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 安全生产标准化
第七条 鼓励企业建立符合其规模和特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各类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八条 国家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并公布实施。
全国性安全生产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备案实施;地方性安全生产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标准化部门备案,公布实施。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鼓励企业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认证,推动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市场化机制。
第十条 企业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认证,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作为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内容来审核,认证结果应当公示。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并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采取措施保障安全生产。
企业应当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防范措施、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事故应急准备工作、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加强安全生产记录和档案管理,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规范有序。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依法签订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契约,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义务和责任。
企业向他人外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活动或者开展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生产的活动时,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联合体或者承担安全生产协调责任,加强协调和管理,保障其安全生产。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有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专门用于安全生产工作及应急救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四条 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安全生产标准的,应当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义务,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以安全生产为重点,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建设,完善安全生产绩效评价机制,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和发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检验,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和水平。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建立地方政府属地监管和部门监管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明确相关职责,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协调,维护安全生产秩序,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和检查督导工作,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运输、职业卫生等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对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烟花爆竹、极限环境作业、重点建筑施工工程、特种设备、矿山、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标准化等领域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评估。
地方各级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法律法规从重处罚,并及时公开。
第十七条 安全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向被监督对象公开监督检查的结果,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危险化学品等特种行业、重点建筑施工工程、特种设备等重点工程的安全生产政府监管信息。
第十八条 安全监督部门应当制定监督检查规范,加强安全生产巡查指导,提高监督检查效力和质量,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公正、严明。
第十九条 安全监督部门应当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报告的安全生产事故,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进行跟踪监督。
发生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责任和损失,及时向社会公开情况,吸取教训,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
第五章 安全生产培训、宣传和文化建设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应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培训讲师应当经过安全生产培训,证书管理采取政府认可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计划,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公告、告知和警示,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新员工或新岗位工人到岗前,应当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安全生产安排、工艺改变、职业健康风险变化等原因,需要对员工进行新的安全生产培训和技能检测。
第二十二条 国家支持企业推行安全文化建设,倡导安全文化是安全生产氛围的主要组成部分,鼓励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宣传和文化建设。
第六章 安全生产科技与经费保障
第二十三条 改进和应用安全生产科技是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的重要手段。国家实行技术支撑计划,鼓励科学技术进步,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
第二十四条 国家财政、金融部门应当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和财政支持力度,对新建工程、装置、设备、场所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设施设备配备税收优惠。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年度计划和经费保障范围。企业应当加强与保险公司合作,根据风险状况,购买足额安全生产保险,正确应对安全生产风险。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由有关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可以吊销证照。
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损失,由事故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因违法违规或过失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重大损失的,依法将其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因履行职务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