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监狱、看守所等场所采取巡回检察、派驻检察等方式进行监督。巡回检察是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的临时工作措施,具体负责的部门就是“巡回检察组”。所以巡回检察组是具有一定权力和职能的检察院下设部门。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监狱、看守所等场所采取巡回检察、派驻检察等方式进行监督。巡回检察是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的临时工作措施,具体负责的部门就是“巡回检察组”。所以巡回检察组是具有一定权力和职能的检察院下设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