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村级以集体自有资金、上级部门划拨的专项扶持资金,市、街道投资、村配套等实施的各项基础设施、水利、绿化、农业开发等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各类新建、改建、拆除、修缮项目。以及企业或个人出资赞助或捐赠等为资金来源的经济社会发展项目。
第二条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遵循规范、效率、监管、透明的原则;遵循量入为出、确保重点的原则;严格执行建设程序,不得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严格执行报批备案、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质量安全管理制、结(决)算审计制等各项制度。
第三条 工程施工方式:由村集体自行组织实施;包清工;招投标方式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