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照自愿申请原则,由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依托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对申请进行受理。老年综合津贴制度建立后,安排集中受理阶段,采取行政委托方式由居(村)委会协助并开展申请受理工作。
老年综合津贴发放采取按季度预拨的方式,于每年1月、4月、7月和10月分别发放。
新增对象或适用发放标准调整的对象,从老年人符合条件的当月开始根据适用标准按月计算。老年综合津贴制度设立一定年限的追溯期,具体办法另行规定。老年综合津贴通过“上海市敬老卡”发放。敬老卡制作、发放和管理具体事项,由市民政局、市公安局联合制定管理办法。
除具有金融功能以外,该卡也是老年人享受尊老社会优待服务的凭证。其中的尊老社会优待服务功能,由市相关管理部门根据社会发展、市民需求和专项公共服务的提供能力,分步实施,逐项启用。
津贴标准
(1)65-69岁,每人每月75元。
(2)70-79岁,每人每月150元。
(3)80-89岁,每人每月180元。
(4)90-99岁,每人每月3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