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累积记分”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多次处罚时,对多次违法行为的记分进行累积计算。例如,在同一记分周期内,驾驶人先后驾驶多辆违章车辆,应当对每个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别计算,对累计记分超过12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进行相应的交通安全管理。
累计记分,就是指在一个记分周期以内违章的记分是累积的。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五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