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体工商户,应自主选择金融机构的一个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其生产经营性资金应通过该基本存款账户进行转账结算或办理现金收付的业务;
(2)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体工商户,按照对法人企业现金管理的要求,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通过基本存款账户支取现金;
(3)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正本,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商业银行或城市合作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开立账户。
属于个人结算账户。只有单位的账户才有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之分。
城乡居民以自己名义开设的账户,只有一种账户性质,就是个人结算账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条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