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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苏友好同盟条约(1950年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全文)

中苏友好同盟条约(1950年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全文)

更新时间:2025-11-18 16:11:42

中苏友好同盟条约

1945年8月14日,中华民国与苏联签订了最后一个不平等条约,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丧权辱国,1950年2月14日,新中国重新与苏联签订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废除了原来的不平等条约。

《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苏联)于1950年2月14日签定的条约,同年4月1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0年。这个条约取消了1945年8月中华民国政府代表王世杰和苏联政府在莫斯科签订的不平等的《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条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理兼外长周恩来和苏联外长安德烈·维辛斯基在莫斯科克里姆林宫签署。60年代起,中苏两国关系恶化,该条约名存实亡。期满后没有再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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