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时,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它位于发文机关标志下方空两行,红色分割线上方约0.5cm处。在上行文中,发文字号居于公文红色分割线右侧空一字,与左侧的签发人呈对称编排;平行文和下行文字号则居中编排。
需要注意的是,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 〕”括入;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

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时,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它位于发文机关标志下方空两行,红色分割线上方约0.5cm处。在上行文中,发文字号居于公文红色分割线右侧空一字,与左侧的签发人呈对称编排;平行文和下行文字号则居中编排。
需要注意的是,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 〕”括入;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