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事个人是指具有商法上的资格或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业性商行为,独立享有商法上权利并承担商法上义务的个体。这一定义涵盖了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等,它们均可以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承担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商事个人的设立、变更、终止等行为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如商事登记,以获得相应的商事主体资格。
商事个人的特点包括:
独立的法律地位:商事个人拥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事活动。
权利与义务:享有商法上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与自然人的人身权利(如结婚、劳动等)相分离。
营利性:所从事的活动基本上都是营利性的,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商事个人承担。
名称使用:可以拥有自己的名称,并在其名称上设定商名称,这些名称仅对商行为有效。
资格取得:必须按照商法的程序要件取得商主体的资格,而自然人则是出生即取得。
法律干预:国家对商事个人的经营活动有积极的干预措施,如《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等采取积极的干预手段,即通过商事登记来确认其法律地位。
综上所述,商事个人作为一种法律概念,其法律特征和地位在商法中得到了明确的界定和保护,旨在确保其能够独立、合法地从事商业活动
定义:依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取得特定的商事主体资格,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商事法律责任的个体(自然人)。在我国,商事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