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学生宿舍管理制度
一、学生进出宿舍区大门的规定
1.宿舍区开门、关门的时间
(1)周一至周四:早6:40(开门)——7:25(关门);
晚21:20(开门)——21:35(关门)
(2)周五: 早6:40(开门)——7:25(关门);
晚17:00(开门)——17:30(关门)
(3)周日返校:请于19:20——19:30期间到宿舍,同时到住宿管理老师处进行登记。
2.学生凭胸卡进出宿舍区。
3.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带非住宿人员进入宿舍区,严禁非住宿人员留宿。
4.上课和晚自习期间,学生不准进入宿舍区,因事留在宿舍或进入宿舍区者,应持有班主任或年级组长的证明,并经确认登记后由宿舍管理老师带领方可进入宿舍。有病者在校医室休息,病重者到医院就诊或回家休息。
二、学生宿舍熄灯时间:周日至周四:22:00。
三、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1、宿舍安全
(1)爱护宿舍区的设施。不得破坏门、窗、楼梯间及卫生间等的电灯开关。不得玩弄或破坏消防设施。
(2)不得将大球(篮球、足球、排球)类带入宿舍区;不得在宿舍区内踢足球、打篮球、排球、羽毛球或乒乓球等。
(3)提高警惕,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上课、晚自习期间或离开宿舍及室内无人时,必须关灯并锁好门窗。
(4)学生住宿只带必备的洗漱用品、日常用品、常用必备的衣物等。贵重物品、多余物品及各种箱子、大提包等均不要带到学校。
(5)杜绝火灾隐患。不得在宿舍区点燃蜡烛、蚊香和其它物品,不得私带台灯、手电、火柴及打火机;不动插座,严禁在宿舍区私拉电线,严禁使用各种电器。
(6)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如批量酒精、火药、炮竹等)带进宿舍区。
(7)严禁携带凶器(如钢管、刀具等)进入宿舍区。
2、宿舍纪律
(1)学期开学时,应按管理人员安排的宿舍、床位对号入住,不得擅自调换或占用他人床位或衣柜。
(2)上课、晚自习期间未经允许一律不准在宿舍区逗留,上课期间不允许回宿舍,因事留在宿舍或进入宿舍区者,应持有班主任或年级组长证明,并经确认登记后由住宿管理老师带领方可进入宿舍。
(3)按时起床,按时睡觉。熄灯铃响后,不得随意外出;不得在宿舍外乱走乱窜;不得喧哗吵闹;不得洗漱;不得下棋、打牌、亮灯看书或做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绝不允许夜不归宿。
(4)在宿舍纪律检查时,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谎报假名或他人姓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寝室是学生日常学习和生活的重要场所,是学生行为塑造、人格培养、思想教育的基本阵地,是学校育人“第二课堂”。寝室长是大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和文明寝室建设的直接参与者,是学生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寝室长队伍建设对于学校文明创建以及学生健康成长成才有着重要意义。
第二条 寝室长应充分认识自身角色的重要性,以高度的责任感在学生宿舍管理中起好模范带头和管理服务作用,成为同学的好榜样、老师的好帮手。
第二章 寝室长工作职责
第三条 开展寝室文化建设。在寝室成员中积极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团结和带领寝室成员营造健康向上、温馨和谐的寝室文化氛围;组织寝室成员开展并参与校园文化、社会实践等第二课堂活动,增强寝室成员的归属感和集体荣誉感;配合辅导员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四条 维护寝室安全卫生与秩序。认真学习和宣传防火、防盗等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引导寝室成员严格遵守《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定期组织成员开展寝室卫生打扫、开展寝室安全自查,排除用电、用火等寝室内的安全隐患。自觉维护公共秩序,落实寝室文明公约;落实做好“每日自查制度”,督促寝室成员按时回宿就寝(楼栋闭门时间:周日至周四22︰30;周五、周六23︰00);积极配合辅导员、学院和学校开展宿舍检查工作。
第五条 关注学生身心健康。关注寝室成员心理健康问题,及时了解寝室成员的心理动态和精神面貌,动员并组织寝室成员参加心理健康活动,支持并配合心理委员的工作,促进学生心理健康发展。
第六条 做好学生服务工作。做好本寝室硬件设施的报修工作,及时向物业(涉外微服务)反映住宿环境和管理服务等相关问题;积极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主动参与学生公寓的管理服务工作和义务劳动,协助学院、楼栋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做好有关通知和沟通工作。
第七条 开展文明寝室建设,积极带动寝室成员按照学校文明寝室达标评比标准来开展寝室卫生考评工作;按照安全卫生要求、文化氛围要求的标准建设文明寝室,争创“文明优秀寝室”。
第八条 做好信息反馈工作。主动了解、关心室友的思想、学习、身心状况,并适时向辅导员进行汇报。如发现有夜不归宿、查寝后溜寝、酗酒醉酒、留宿他人、乱扔垃圾、饲养宠物、寝室吸烟等违纪问题,或发现可疑人员、异常行为、同学心理问题等特殊情况,或发现火情、治安、刑事等案件时,要及时向辅导员、公寓楼栋值班老师或相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