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各种爆破作业必需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爆破器材,不准使用擅自制造的炸药。
(2) 进行爆破工作的群采矿山、矿点,必需设爆破工作负责人、爆破员和爆破器材保管员。这些人员应了解所使用的爆破器材的性能、爆破技术和有关的煤矿平安学问。
(3)凡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都必需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合格证.
(4) 矿山进行浅眼爆破时,应有爆破说明书。其内容包括装药量、装药结构、填塞长度、起爆方法等。
(5)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人员禁止穿化纤衣服:在大雾天、雷雨时、黄昏、夜晚,禁止进行露天爆破。
(1)露天爆破作业时,应建立避炮掩体,避炮掩体应设在冲击波危险范围之外,结构应坚固紧密;掩体位置和方向应能防止飞石和有害气体的危害;通达避炮掩体的道路不应有任何障碍。
(2)起爆站应设在避炮掩体内或设在警戒区外的安全地点。
(3)露天爆破时,起爆前应将机械设备撤至安全地点或采用就地保护措施。
(4)雷雨季节和多雷地区进行露天爆破时不应采用普通雷管起爆网络。
(5)松软岩土或砂矿床爆破后,应在爆区设置明显标志,并对空穴、陷坑等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许恢复作业。
(6)在有水或潮湿条件下实施爆破,应采用抗水爆破器材或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在寒冷地区的冬季实施爆破,应采用抗冻爆破器材。
(7)硐室爆破爆堆开挖作业,应对药室中心线及标高进行标示,以确定是否有硐室盲炮。
(8)当怀疑有盲炮时,应对爆后挖运作业进行监督和指挥,防止挖掘机盲目作业引发爆炸事故。
(9)露天爆破严禁采用裸露药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