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谓“不平等条约”是指在签订条约的国家多方中,一方(或多方)以武力或政治施压等手段,胁迫另外一方(或多方)签署的条约,由于缔约双方的谈判地位不对等,导致最后缔结的条约不平等,因此条约通常都会对某一方的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产生侵害。
而平等条约则与此相反。
而所谓合法化旧的“不平等条约”就是指,在“不平等条约”签过之后,双方政府,在一段时期之后,重新对同一个问题进行谈判,签订平等条约,同时“不平等条约”废止。
这一情况通常出现政府更迭之后,比如,明治维新之后的日本,与清亡之后中华民国政府,都遇到过这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