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乡(镇)卫生院医疗费报销比例
1、300元以下的,报销30%;
2、300元(不含)以上2000元以下的,报销70%;
3、2000元(不含)以上的,报销50%。
二、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报销比例
1、500元以下的,报销25%;
2、500元(不含)以上10000元以下的,报销65%;
3、10000元(不含)以上的,报销50%。
三、二级医院医疗费报销比例
1、500元以下的,报销25%;
2、500元(不含)以上10000元以下的,报销55%;
3、10000元(不含)以上的,报销50%。
四、三级医院医疗费报销比例
1、1000元以下的,报销20%;
2、1000元(不含)以上10000元以下的,报销45%;
3、10000元以上(不含)的,报销40%。
(一)住院报销比例
1. 一级医院,超过起付标准到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可报销九成;
2. 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以上到1万元的部分可补偿85%;超过1万 元到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可补偿九成;
3. 三级医院,超过起付标准到五千元的部分可补偿8成;五千元到1万元的部分可补偿85%;超过1万元到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可补偿九成。
4. 退休人员在以上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可再增加 5%。
(二)住院报销起付线
1、一级医院两百元;
2、二级医院伍佰元;
3、三级医院八百元;
4、恶性肿瘤患者,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多次由于放、化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只计算一次起付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