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降旗致哀是指在特定场合下,下降国旗以示悼念、哀悼或纪念的一种仪式。以下是一些关于降旗致哀的常规标准:
降旗致哀的场合:一般情况下,降旗致哀是在国家官员去世、某些特殊假日、重大灾难等情况下进行的。
降旗致哀的时间:为了体现其庄重性和严肃性,一般在上午8时至晚上8时之间进行,并持续一段时间,如1分钟或3分钟等。
降旗致哀的程序:在降旗致哀的仪式中,一般是先高高地升起国旗,然后缓缓下降至半杆位置,在特定时间内保持静止,表示对逝者或事件的敬意和悼念,最后再缓慢升起国旗回到顶部。
1990年6月28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国旗法。
国旗法第14条规定: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人。
此外,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国旗法》通过至今,有14位国家领导人在出殡时下半旗。 这表明,在1990年之后,为国家领导人下半旗志哀的标准,事实上进一步明朗化。 也就是对降半旗的国家领导人级别作了明确规定,具体到国家主席、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以及政协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