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经国务院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业增加的汽、煤、柴油零售网点,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实物或承包金。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违反规定,不执行国家有关成品油价格政策、法规的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经国务院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业增加的汽、煤、柴油零售网点,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实物或承包金。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违反规定,不执行国家有关成品油价格政策、法规的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