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男子15岁以上。授田40亩。 女子15岁以上。授田20亩。所授之田不准买卖。身死后归还朝廷。
第二:男子在这40亩田之外。另授20亩。这20亩不必交还朝廷。可世代相传。可以进行买卖。产麻之地,男子授麻田十亩。女子减半。身死后归还。
第三:地方官按照职位高低。授予不同大小的职分田。具体如下:刺史授田15顷;太守授田十顷;别驾授田八顷;县令授田6顷;职分田不准买卖。官员离职时,交到继任者手中。受田以后百姓不得随意迁徙。均田制的实施。大规模增加了国家税收。自卑为始创以来。北齐、北周、隋唐二朝沿用此制。直到唐朝中叶,(公元780年)在宰相杨炎建议之下,实行两税法。以代替被破坏殆尽的均田制和租庸调制。均田制才被正式废除。
1.男子15岁以上,授种粟谷的露田40亩,妇人20亩。奴婢同样授田。耕牛1头授田叨亩,限4头牛。授田视轮休需要加倍或再加倍。授田不准买卖,年老或身死还田,奴婢和牛的授田随奴婢和牛的有无而还授。
2.男子授桑田20亩。桑田世业,不必还给国家,可传给子孙,可卖其多余的,也可买其不足20亩的部分。产麻地男子授麻田10亩,妇人50亩,年老及身死后还田。
均田制介绍
均田制是由北魏至唐朝前期实行的一种按人口分配土地的制度,部分土地在耕作一定年限后归其所有,部分土地在其死后还给官府。到了唐朝中期,土地兼并日益严重,至唐天宝年间,根本无法实行土地还授,故至德宗年间被“两税法”取代。实施范围一说始终仅实施于北中国,一说隋统一后实施于全国。
均田制的实施,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减少了田产纠纷,有利于无主荒田的开垦,因而对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作用。均田制的实施,和与之相联系的新的租调量较前有所减轻以及实行三长制,有利于依附农民摆脱豪强大族控制,转变为国家编户,使政府控制的自耕小农这一阶层的人数大大增多,保证了赋役来源,从而增强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同时,西魏权臣宇文泰,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创立了府兵制,一直沿用至唐玄宗开元天宝年间,起用募兵制,停用兵府鱼符,之后名存实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