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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丑条纽的年份及内容(辛丑二十一条条约内容)

辛丑条纽的年份及内容(辛丑二十一条条约内容)

更新时间:2026-01-18 00:29:57

辛丑条纽的年份及内容

辛丑条约是1901年9月7日签订的。

条约规定:

1、中国赔款价息合计9.8亿两白银(详情为赔偿4.5亿白银,分39年还清,本息共计约9.8亿两)。

2、划定北京东交民巷为使馆界,允许各国驻兵保护,不准中国人在界内居住。

3、清政府保证严禁人民参加反帝运动。

4、清政府拆毁天津大沽口到北京沿线设防的炮台,允许列强各国派驻兵驻扎北京到山海关铁路沿线要地。

扩展资料

背景

19世纪末,尤其是甲午战争后,帝国主义列强纷纷在中国取得“租借”海港和筑路、开矿等重要投资特权,并且划分“势力范围”,激烈争夺和瓜分中国,造成中国空前严重的民族危机。这种危机感促成了人们的觉醒,救亡图存成了当时最紧迫的要求。

一方面,在中国于甲午战争中战败并签订《马关条约》后,主张变法维新的思潮占据了思想界的主流,由此催生出1898年的戊戌变法,但这次变法很快归于失败。

另一方面,在列强商品倾销造成的生计困难以及教士活动增多造成的教案频发等因素的作用下,中国广大民众反对和仇视外国侵略者的情绪日益高涨。由此发生义和团运动。

《辛丑条约》 于八国联军战争(1900-1901)时订立 在1901年9月7日,清政府与英、美、俄、德、日、法、意、西班牙、奥地利、荷兰、比利时十一国签订。主要是:1、中国赔款四亿五千万两,分三十九年还清,年息四厘,本息合计达九亿八千多万两;2、将北京东交民巷划为外国使馆区,中国人不准居住;3、拆毁大沽炮台及京师至海通道之各炮台,外国军队驻扎北京和从北京到山海关沿线的十二个重要地区;4、永远禁止中国人民成立或参加“与诸国仇敌”的各种组织,违者处死。各地官员如发生“伤害诸国人民”事件,必须立即镇压,否则立即撤职,永不任用;6、清政府承认附和义和团的错误,向帝国主义“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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