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通过传统公告方式确定。此类招募方式在实践中最为常见,由管理人制作投资人招募公告,在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报刊、网站、等传播媒介进行发布。后期通过资格审核、尽职调查、专业机构评估等招募程序,从报名的意向投资人中筛选潜在战略投资者最终确定重整投资人。
(二) 通过多方主体推荐。随着府院联动机制逐渐完善,政府部门、法院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扮演重要的角色。政府部门、法院、债权人等主体发挥自身优势,向管理人推荐意向重整投资人,管理人与意向投资人逐一进行磋商、谈判,最终确定投资人。
(三)通过网络平台确定。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部分网络平台已经逐渐成为解决执行问题的成熟工具。所以在重整程序中可以借助淘宝、京东、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债务人的核心资产进行公开拍卖,由意向投资人进行公开竞价,最终确定重整投资人。
(四)通过针对性招募确定。笔者认为除了上述三种招募方式外,还可以通过针对性招募确定投资人,该类招募方式结合债务人自身所属的行业与其所处行业产业链的位置进行针对性的招募。例如一些企业属于自身行业产业链的终端,针对这一类企业重整,可以定点定时召集产业链前端企业以发布会等多种形式进行统一的招募,通过此类招募方式召集的投资人不仅具有资金储备,更重要的是可以利用其自身对行业的熟悉程度,对债务人企业的重整规划提出至关重要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