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地级行政区划改革以后,部分县改称"县级市",其地位与县相同。设立县级市要求县政府驻地所在镇的城镇人口不低于12万人,其中具有非农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8万人,全县总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30%,并不少于15万人。名称是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