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法律和政策;2、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3、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4、负责全县城镇房屋产权产籍和县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