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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5条规定(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7条第8项规定)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5条规定(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7条第8项规定)

更新时间:2024-03-10 06:49:21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5条规定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5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的规定,履行污染防治的法定义务,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大气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完善大气污染防治制度,加强大气污染监测和信息公开,依法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5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时,应当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要求建设、验收和运行。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能够合规、有效地减少大气污染排放。
此外,该条款还明确了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和公众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监督和评估。
通过这样的规定和要求,可以提高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透明度和管理效果,保护环境和人民的健康。
大气污染防治是当前社会和环保工作中一个重要的领域。
《大气污染防治法》通过明确规定各方责任和要求,强化了监管和执法力度,在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净化空气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此外,大气污染防治还需要广大公众的参与和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只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健康的空气质量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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