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别有:
一、法系实质方式不同
大陆法系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 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1896 年,德国以《法国民法典》为底本,制定了《德国民法典》,该法典以后为一些国度所仿效,故大陆法系又称为罗马一德意志法系。
海洋法系亦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判例法系”、“英美法系”。以英国普通法为根底开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气法的普通法为根底,逐步构成的一种共同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英国的其他一些国度和地域的法律制度。
二、法系包含范围不同
属于大陆法系的除法国、德国两国外,还有奥天时、比利时、荷兰、意大利、瑞士、西班牙、明治维新后的日本以及亚、非、拉局部法语国度或地域的法律。而法国法是大陆法系的代表, 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位置。
三、大陆法系首先在欧洲大陆呈现,以罗马法为根底,具有法典的特征;而海洋法系先在英国开展以日耳曼习气法为根底,注重判例根据。
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大陆法系主要源自罗马法,以法典为基础,注重法律规则的明确性和适用性。它强调法官的被动角色,注重法律的文字解释和逻辑推理。
海洋法系则主要源自英国普通法,以判例法为基础,注重案例和先例的重要性。
它强调法官的积极角色,注重法律的灵活性和实际情况的考虑。两种法系在法律体系、法律解释和法官角色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