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案》规定,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3)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10万间或3万户以下;(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省(区、市)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100万人以上、200万人以下。《预案》还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逐级递增的情况,分别对Ⅲ级、Ⅱ级、Ⅰ级响应的启动条件、启动程序和响应措施进行了完善。
2022年1月19日23时,河南省决定启动低温雨雪冰冻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2022年1月26日9时起,启动湖南启动低温雨雪冰冻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2022年1月27日,应急管理部再次向山西、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发出通知,决定启动低温雨雪冰冻灾害Ⅳ级应急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