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权力: 1.检查权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在海关监管区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检查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货物。 2.查阅权 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阅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的有关资料。 3.查问权 查问违反《海关法》或相关法律法规的嫌疑人。 4.查验权 查验进出境货物、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 5.复制权 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意气、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的有关资料。 6.询问权 询问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7.查询权 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 8.封存权 发现被稽查人有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帐簿的,可以暂时封存其帐簿、凭证等资料;发现被稽查人进出口货物有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嫌疑的,可封存有关进出口货物。 9.扣留权 扣留违反《海关法》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及与之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它资料。扣留走私罪嫌疑人,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可延长至48小时。 10.扣留移送权 海关对查获的走私罪案件,扣留当事人移送缉私警察侦办。 11.连续追缉权 对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或个人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将其带回处理。 12.处罚权 对尚未构成走私罪的违法当事人处以行政处罚。 13.佩带和使用武器权 海关为履行职责,可以依法佩带武器,海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可使用武器。 14.强制执行权 是在有关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的前提下,为实现海关的有效行政管理,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法定的强制手段,迫使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海关的强制执行权包括强制扣税、强制履行海关处罚决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