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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个人房屋出租管理条例(深圳出租房管理条例最新版)

深圳个人房屋出租管理条例(深圳出租房管理条例最新版)

更新时间:2024-12-09 11:34:46

深圳个人房屋出租管理条例

 深圳个人房屋出租管理条例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租赁合同:出租方(甲方)和承租方(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合同应包括房屋基本情况、租金、租赁期限、房屋用途、修缮责任等内容。

2. 租赁期限:租赁期共年月,出租人从年月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至年月日收回。租赁合同期满后,如承租人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3. 租金:租金的标准和交纳期限按国家规定执行。如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确定。租金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应在合同中明确。

4. 房屋修缮: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施设备定期检查、维修,确保房屋安全、卫生。

5. 租赁登记:租赁双方应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租赁登记手续。

6. 押金: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交纳押金,押金数额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租赁期满后,如房屋无损坏,出租人应退还押金。

7. 房屋转租:承租人在租赁期内不得擅自转租、转让或转借房屋。如出租人同意转租,双方需签订转租合同。

8. 房屋用途:承租人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不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9. 违约责任: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如有违约行为,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 争议解决:租赁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执行情况还需根据当地政策和实际情况调整。在租赁过程中,双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深圳市个人房屋出租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个人房屋出租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规。该法规于2009年3月31日由深圳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9年7月6日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部分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房屋出租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了解更多的相关信息,建议咨询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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