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幸福首先是个体的一种“内心满足”,是一种主观感受。
因此,幸福的价值意义,不仅是个体的一种主观意图,重要的是某种意图得以实践之后的感受。
二是幸福的发生是建立在个体对幸福的预期的基础上的,在某种幸福感发生之前,是因为他心中有预定的目标和理想。
只是这种目标和理想的实现或接近才引发了幸福的感受。
三是幸福关涉的实质内容包括物质生活领域和精神生活领域两个方面。
当然,物质生活的幸福与精神生活的幸福是否始终需要保持强烈的一致性,二者可不可以背离,是需要具体探讨的。
一是幸福首先是个体的一种“内心满足”,是一种主观感受。
因此,幸福的价值意义,不仅是个体的一种主观意图,重要的是某种意图得以实践之后的感受。
二是幸福的发生是建立在个体对幸福的预期的基础上的,在某种幸福感发生之前,是因为他心中有预定的目标和理想。
只是这种目标和理想的实现或接近才引发了幸福的感受。
三是幸福关涉的实质内容包括物质生活领域和精神生活领域两个方面。
当然,物质生活的幸福与精神生活的幸福是否始终需要保持强烈的一致性,二者可不可以背离,是需要具体探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