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宝源局是清朝时期的一个财政机构,主要负责发行货币和管理宝库。它分为宝源局和宝泉局两部分,前者负责发行货币,后者负责管理宝库。宝源局下设南、北两厂,南厂负责铸造流通货币,北厂则铸造陈列货币。宝泉局则分为宝库、宝源、宝泉三处,宝库是宝源局的主仓库,收纳皇帝的宝物和国家财富,宝源处则负责管理宝库,宝泉处则负责管理宝源局的水源。这种分工明确的机构在清朝时期起到了重要的财政管理作用。
咸丰宝源局是清朝时期设立的一个官方财政机构,主要负责管理银、铜、铁等贵重金属、宝石、珠玉等财物的收发、储存和销售等业务。咸丰宝源局分为四个部分:收宝局、发宝局、贮宝局和卖宝局。
收宝局负责收集各种财物,包括官府缴获的、民间上缴的以及官方征税的;发宝局则负责将这些财物发放给需要的单位或个人;贮宝局则负责储存宝物,防止被偷窃或其他损失;卖宝局则负责将不需要的宝物出售,获取财政收入。这四个部分互相配合,共同完成咸丰宝源局的官方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