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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评估中心成立条件(开办养老服务评估机构的准入条件)

养老服务评估中心成立条件(开办养老服务评估机构的准入条件)

更新时间:2024-12-12 19:07:17

养老服务评估中心成立条件

一、申请资格

(一)申请开展评估工作的机构。需同时符合以下2个条件:

1.具有企业、事业或社会服务机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或在内部设置独立的评估部门;

2.机构工作人员中具有能够参加市、区两级培训后具备实施评估的专职工作人员。其中评估人员至少在4人以上,评估督导员至少在2人以上;

(二)申请开展评估工作的机构的内部工作人员。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其中,评估员具备4项之一;督导员具备2、3、4项之一):

1.具有养老服务或照护服务或康复照料等领域2年以上工作经历;

2.具有医学或者护理学学历背景,有全日制本科(含)以上学历者优先;

3.具有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

4.具有康复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

(三)申请开展评估培训的机构及相关人员。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机构已经经过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培训资格并在市、区民政部门备案;

2.具备开展100人以上培训的场地;

3.培训师资力量经过人力社保、教育部门认定并在市、区民政部门备案。

条件很多

(一)获得过市、区民政部门相关工作资格或承接过各级民政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机构优先;

(二)入围机构的工作人员需接受市、区民政局统一组织实施的评估知识技能专门培训和考试,考核成绩合格者经备案后开展区级培训和评估工作;

(三)培训师资需具备使用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编写的培训教材进行现场教学和远程授课能力;

(四)评估机构接受市、区民政等相关政府部门委托后,应安排评估人员完成评估工作,不得擅自将评估工作转让委托于其他机构;参与本市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不得同时以机构名义开展依据评估结论而跟进的服务工作。

(五)政府部门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所取得的信息归政府所有,社会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不得擅自使用、泄露在培训和评估中获得的个人信息;未经同意,不得在培训和评估中私自推销商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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