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带,禁止带以下物品目录
一、禁止携带物品目录
(一)枪支、子弹类、军用或警用械具类(含主要零部件)
1. 公务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网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2. 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3. 其他枪支:打火机枪、仿真枪、催泪枪、电击枪、消防灭火枪、彩弹枪、火药枪、道具枪、发令枪、钢珠枪、射钉枪等。
4. 军用或警用械具:手铐、警棍、甩棍、盾牌、脚镣、警绳等。
5. 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6. 上述禁止携带军警物品除执行任务的军警人员以外人员禁止携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