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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处罚规定(山东安全事故处罚最新消息)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处罚规定(山东安全事故处罚最新消息)

更新时间:2025-02-03 18:27:15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处罚规定

(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200万元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300万元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为坚决防范遏制施工生产安全事故,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10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明确提出落实建设单位施工安全首要责任,并将全面实施“六个一律”严管重罚措施。

  《意见》明确,要落实好建设单位施工安全首要责任。要求严厉查处建设单位安全责任不落实、现场管理不到位、随意压级压价等突出问题。建设单位投标文件和施工总承包合同必须约定安全事故防范目标、措施及违约责任,保障合理造价、工期,出现重大隐患或引发安全事故的一律顶格处罚。压实施工单位主体责任,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履职要求和对分包单位的管控措施,全覆盖实行项目专职安全员企业总部外派制。

  在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风险防控方面,凡发现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一律责令立即停工,告知有关单位停止供水供电。严厉打击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围标串标、挂靠出借资质资格等违法行为,依法从速认定并实施顶格处罚,每年曝光一批典型案例。紧盯危大工程,聚焦易发群死群伤的起重机械、高支模、脚手架、深基坑关键风险,分类明确风险防控重点,强化各方主体全过程监督和影像资料留存备查。完善整治机制,全面推行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分4级梳理管控风险隐患,严厉打击有章不循、弄虚作假等行为。

  《意见》要求全面实施“六个一律”严管重罚措施,切实纠正施工安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处罚“宽、软、晚”问题。即,凡发生施工安全责任事故的,一律对责任单位及单位负责人等有关人员按上限暂扣、停业、降级、吊销有关证照,实施经济处罚;一律将对事故直接涉及的施工、开发、设计、监理等单位公示警示为施工安全风险企业,事故结案处罚执行完毕前政府投资和国有主导投资项目应谨慎委托建设任务,政府土地出让应慎重选择,一般事故在设区市范围内公示警示,较大及以上事故在全省范围内公示警示;一律对事故项目责令全面停工整顿,暂停其项目预售或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涉及国有企业的,一律通报国资监管部门并按有关规定扣减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得分。将重大隐患作为事故惩戒,凡发现危大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方案、组织论证审核、按方案施工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突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重点岗位人员配备履职、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等重点,凡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或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不合格的,一律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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