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病历的书写与存储、使用和封存等均需按相关规定进行。
《规范》要求,相关医疗机构应具有专门的技术支持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等工作;具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的业务监管等工作。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相应权限。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可使用电子签名进行身份认证,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门(急)诊电子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电子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