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 (以下简称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档案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历史记录,必须做到类别齐全、内容真实、材料详尽。
第三条 安全生产档案分两级设置,第一级为 层级,第二级为分 层级。
第四条 各级安全管理部门或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五条 各类安全生产材料应及时更新和补充,每年一月份进行上年度安全生产材料的统一装订。
第六条 安全生产档案内容:
1.机构与人员情况
2.安委会(各级安全管理机构)会议记录
3.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4.活动汇报材料
5.“三同时”资料
6.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7.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8.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整改记录
9.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
10.车辆管理“一证一本”记录
11.伤亡事故处理记录
(1)事故报告、处理情况等记录
(2)事故统计报表
(3)伤亡事故因工及伤残等级鉴定
(4)事故赔偿费用记录
12.消防安全管理记录
13.劳动保护管理记录
14.安全生产管理合同(协议)
15.其它
第七条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应采取纸质管理与计算机管理相结合,提高档案的利用效率和安全性。
第八条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是年度安全生产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对各单位安全生产档案的完整性和管理水平进行考核。
第九条 本制度由 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本制度适用于煤矿等企业的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