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志愿性 非政府组织的组成和成员往往是基于有着共同的志趣、信念和目标的人们之间的联系和结合之上的,并为这些共同的志趣、信念和目标而自觉自愿地开展活动和行为。
2、 自组织性 非政府组织的组织程度一般来说虽然不及政府组织和企业组织那样严密,其活动和行为也相对比较自由,但仍然有其自组织性,而且其组成和成立往往也都要经过一定程序,有自己的活动规则(准则)、行为规范或章程。
3、 独立性 非政府组织是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产物,有学者并认为它是在市场体制和国家体制之外出现的一项重大的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因此具有不同于企业和政府的组织与制度方面的特征,具有相对于政府和企业的独立性,不易受利益驱动的影响和长官意志的支配。
4、 自治性 非政府组织具有平等、自治和自主地开展活动的特点,是在法律法规以及自身的规则和品行约束范围内自立、自助和自主地存在和发展,这就尤其要求其行为的自律性,从而在本组织、本行业内充分地发挥自我监督、自我管理的作用和功能。
5、 公益性 非政府组织活动的宗旨是为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不以赢利为目的,主要体现为所从事事业和服务的社会价值或社会效益,所致力于解决的往往是被主流社会组织体制(企业- 市场体制和政府- 国家体制)所罔顾或所顾不及的一些重大或重要的社会问题。但是我们认为,这并不排除某些非政府组织可以兼具有偿服务性,即一些非政府组织在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前提下,可以收取一定费用,依照政策、法律、法规和价值规律得到合理的报酬,以体现服务的社会需求性并便于自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