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准公共物品: 准公共物品是在消费方面具有较大程度外部性的一类公共物品,它具有两个特性: 消费中的争夺性,即一个人对某物品的消费可能会减少其它人对该物品的消费;消费中具有排斥性,即只有那些按价付款的人才能享受该物品,准公共物品在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如大多数城市公用设施、公共教育和医疗保健服务等。
2.
纯粹公共物品: 效用的不可分割性,公共物品或服务是向整个社会提供的,具有共同受益或联合消费的特点,其效用为整个社会的成员所共享,不可分别享用或限定享用 ;
公共物品分为纯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两类:
1、纯公共物品:是指具有完全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物品。一般认为,国防、治安等都是最典型的纯公共物品,一般通过纳税间接购买而被动消费,消费时无法分割,只能由政府提供;
2、准公共物品:是指具有有限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物品。准公共物品具有一定程度的拥挤性,部分间接购买,部分直接购买,消费时可以部分分割,政府和私人都可以提供。如教育、医疗卫生、收费公路等。
公共物品的特征就是效用的不可分割性。
公共物品是向整个社会提供的,具有共同受益或联合消费的特点。全社会的人可以共同享用,而不能将其分割为若干部分,分别归属于某些个人、家庭或企业。
消费的不排他性。即某个人、家庭或企业对公共物品的享用并不影响、妨碍其他人、家庭或企业同时享用。
受益的不可阻止性。即在技术上没有办法将拒绝为之付款的个人、家庭或企业排除在公共物品的受益范围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