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法律规范中,程序性规范占据着极大比例,因此程序正当也是法律上对行政活动提出的基本要求。程序正当的具体内容也可以被分解为几个方面:
1.信息公开,又称情报公开,指的是行政机关应向社会大众公开其活动的依据、过程以及结果,当然,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在公开之列。
2.参与原则:作出行政行为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相对人权利;作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为,应当听取相对人的意见;特别是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为时,须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
3.回避原则:行政公务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程序正当原则的要求有:一、政府有关部门要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政府信息,包括社会活动的过程、经费使用情况等等。但是涉及国家机密、政府、有关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不应当公开。二、政府有关部门作出涉及公众有关利益的行为应当向公众说明理由,进行公开听证。三、政府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正当程序是英美法系的一条重要的宪法原则;程序的正当性包含的价值是程序的中立、理性、排他、可操作、平等参与、自治、及时终结和公开;通过正当程序达到宪法的至信、至尊、至上从而实现宪法权威。
正当程序原则,行政权力的运行必须符合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的原则。源自英国的自然公正原则和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即要求行政主体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向行政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在中国,其基本要求包括:(1) 行政公开;(2) 听取意见;(3) 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4) 回避。在理论上,正当程序是法定程序的上位概念,法定程序只是得到制定法明文规定的正当程序,但在中国的行政诉讼实践中,是先有“法定程序”的实定法,后有“正当程序”的一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