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设置场所划分为四级,分别为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又分Ⅰ级、Ⅱ级)、严重危险级(又分Ⅰ级、Ⅱ级)和仓库危险级(又分Ⅰ级、Ⅱ级、Ⅲ级)。
轻危险级,一般是指可燃物品较少、可燃性低和火灾发热量较低、外部增援和疏散人员较容易的场所。
中危险级,一般是指内部可燃物数量为中等,可燃性也为中等,火灾初期不会引起剧烈燃烧的场所。大部分民用建筑和厂房划归为中危险级。根据此类场所种类多、范围广的特点,划分中Ⅰ级和中Ⅱ级,并在本规范附录A中分类予以说明。商场内物品密集、人员密集,发生火灾的频率较高,容易酿成大火造成群死群伤和高额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因此将大规模商场列入中Ⅱ级。
严重危险级,一般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品数量多、火灾时容易引起猛烈燃烧并可能迅速蔓延的场所。除摄影棚、舞台葡萄架下部外,包括存在较多数量易燃固体、液体物品工厂的备料和生产车间。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共分为4类8级
轻危险级:住宅建筑、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建筑高度为24m及以下的旅馆、办公楼;仅在走道设置闭式系统的建筑等
中危险级I级:
1.高层民用建筑:旅馆、办公楼、综合楼、邮政楼、金融电信楼、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塔)等
2.公共建筑(含单、多、高层):医院、疗养院;图书馆(书库除外)、档案馆、展览馆(厅);影剧院、音乐厅和礼堂(舞台除外)及其他娱乐场所;火车站和飞机场及码头的建筑;总建筑面积小于5000m²的商场、总建筑面积小于1000m²的地下商场等
3.文化遗产建筑:木结构古建筑、国家文物保护单位等
4.工业建筑:食品、家用电器、玻璃制品等工厂的备料与生产车间等;冷藏库、钢屋架等建筑构件
中危险Ⅱ级:
1.民用建筑:书库、舞台(葡萄架除外)、汽车停车场、总建筑面积为5000m²及以上的商场、总建筑面积为1000m²及以上的地下商场、净空高度不超过8m、物品高度不超过3.5m的自选商场等。
2.工业建筑:棉毛麻丝及化纤的纺织、织物及其制品,木材木器及胶合板,谷物加工,烟草及其制品,饮用酒(啤酒除外),皮革及其制品,造纸及纸制品,制药等工厂的备料与生产车间。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
轻危险级:丁、戊类厂房仓库
中危险级:丙类物品厂房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