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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管道疏通公司费用(公司管道疏通费用)

注册管道疏通公司费用(公司管道疏通费用)

更新时间:2021-12-06 15:29:10

来源:【天津政法报】

作者:刘克勇 翟芮瑶 王立鑫

六户人家共用一个下水管道,一楼卢某某的家中因下水管道堵塞而“泡汤”,疏通费由谁承担协商未果,卢某某一纸诉状将楼上五家告上法庭……

家住本市东丽区张贵庄街某小区楼下的业主卢某某,因该问题将楼上同一位置的五名业主全部诉至法庭。近日,东丽区法院依法判决楼上五名业主各赔偿原告卢某某疏通费用损失233.3元,驳回了原告卢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卢某某为本市东丽区张贵庄街某小区业主,五名被告均为原告楼上业主。原、被告房屋内卫生间均位于不同楼层中的同一位置,且卫生间共用同一下水管道。原告卢某某于2017年9月28日首次发现其住所由于楼上住户对下水管道使用不当导致共用下水管道堵塞返水,而后于2017年10月11日及11月22日分别再次发生堵塞的情况,造成原告房屋部分装修及室内家具被水浸泡受损,且均由原告出资疏通了下水管道。后原告卢某某就损失问题与楼上住户协商未果,故成诉。

诉讼中,原告卢某某曾申请对其室内财产因受水浸泡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东丽法院委托本市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但因其要求评估的财产已修复或自行处置,评估单位表示无法进行评估。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卢某某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其主张因被告李某某、李某、张某某、周某某和齐某某对卫生间下水管道使用不当造成堵塞,从而造成了自己的室内财产损失,各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原告卢某某提供的证据无法确定其财产受损与下水管道堵塞返水有关,且原告客观上也无法提供准确的财产受损数额,故对原告提出的赔偿财产损失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审理中,根据双方陈述及社区居委会主任陈述,可以证明原告住房内卫生间下水管道确实发生了堵塞现象,结合原告提供的疏通管道收据可以证明原告因此支出了相关疏通费用,故对原告该部分损失,法院予以认定。

因原、被告共用同一下水管道,使得该管道在使用上既有共用性同时又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及隐蔽性,故而导致了无法判断管道发生堵塞具体是哪个业主造成的,只能推断为是共同使用人使用不当造成。因此,依据公平合理原则,各使用者均应承担相同责任,故原、被告应均担疏通下水管道产生的费用。综上所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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