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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机修改时间打卡后再改回来(考勤机修改自己考勤时间)

考勤机修改时间打卡后再改回来(考勤机修改自己考勤时间)

更新时间:2021-12-09 08:31:49

作者:刘琦实习律师(文章来源于: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关注公众号:瑞鼎律人

靠着阿里系的强大背景,“钉钉”成为了一款免费好用、拥有广泛用户基础的企业行政管理利器。其上下班打卡功能也是让许多踩点族早一分钟到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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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张良计”就有“过墙梯”,外挂虚拟位置软件应运而生——“大牛助手”绕过了“钉钉”无限安全保镖模块,劫持了“钉钉”平行空间检测接口,当“钉钉”的平行空间检测接口需要获取设备信息时,“大牛助手”通过重放技术伪造虚假数据,直接向“钉钉”的平行空间检测接口传输虚假数据,造成伪造打卡记录,干扰“钉钉”系统的正常运行。该软件为收费软件,年费为89元,月费为25元。截止案发,该公司已经运营约两年时间,用户近10万人次,该公司通过该App一共赚取四五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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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杰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判处五年六个月。二审中,北京一中院认为该APP不属于刑法中的破坏性程序,但张某杰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改判张某杰刑期为有期徒刑四年。

什么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呢?

《刑法》第286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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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条文列举了三种破坏方式:1.对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2.对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张某杰研发的App伪造打卡记录,干扰“钉钉”系统的正常运行,已经构成犯罪的意见,张某杰辩称:大牛助手APP取得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该软件并不是针对钉钉系统研发,虚拟定位功能也不是该软件的全部功能,在实际应用中存在被用户滥用的现象,起诉书据此认定该软件为破坏性程序系以偏概全,并不准确。但通过大量证人的证词和司法鉴定意见,张某明知用户将其用于干扰另一程序的正常运行且采取收费的方式,其设计初衷就存在干扰故意,其辩称说法明显是不能令人信服的。

而一二审的主要区别点在于“大牛助手”是否能够被认定为“破坏性程序”。通常而言,“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包括以下三种:(一)能够通过网络、存储介质、文件等媒介,将自身的部分、全部或者变种进行复制、传播,并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二)能够在预先设定条件下自动触发,并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三)其他专门设计用于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程序。“大牛助手”只干扰,并无破坏性,因此二审并未认定其属于破坏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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