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是全责。
这得根据交警勘察现场,冷静分析追尾原因,后做出责任划分。一般情况下都认为后车判断不准,跟车太近才会发生追尾,但是如果遇到以下几种情况时就不是后车全责了。
一、前车强行加塞、变道,导致后车无法避免撞到了,这种情况而发生的交通事故,后车是不需要负责任的。
二、前车倒车或溜车;有些车主会忘记拉手刹,或在有坡度的道路上,很容易造成溜坡。而有些大意的车主,在停车位往行驶道路上倒车,也不注意后方的情况导致追尾后车不需要承担责任。
三、前车压线行驶;无论是压线行驶,还是强制并线时,不管是虚线还是实线,一旦后车追尾,都是对方的责任。
四、行驶道路上停车;如果车辆在正常行驶道路上停车,尤其是在快速路或者高速公路上。如果发生追尾,毫无疑问,肯定是前车责任了。
追尾不一定是后车全责。具体如下:
1、当前方车辆掉头,直行车追尾或发生碰撞时,转弯车辆应承担事故责任;
2、在行驶过程中,如果前车处于压线行驶或紧急合流过程中,则一般是由前车承担事故责任;
3、后车撞行驶中的前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全部责任;
4、夜间前车没有尾灯,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5、右侧超车后与后车发生追尾,前车得为追尾负责。
追尾事故的处理方法如下:
1、在道路上发生追尾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2、在道路上发生追尾事故,若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可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若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3、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
4、发生事故后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5、事故当事人之间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时,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