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装副油箱既不属于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形,也不属于不予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形,是被排除在这二者之外的。因此,在逻辑上,加装副油箱不具有违法性。考虑到《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允许货运机动车自行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设施,提到了一个“等”字,而此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又曾经明文规定加装副油箱不是违法行为,因此可以确认加装副油箱属于“等”的范畴中,是可以由机动车所有人自行决定的事项。
加装副油箱既不属于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形,也不属于不予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形,是被排除在这二者之外的。因此,在逻辑上,加装副油箱不具有违法性。考虑到《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允许货运机动车自行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设施,提到了一个“等”字,而此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又曾经明文规定加装副油箱不是违法行为,因此可以确认加装副油箱属于“等”的范畴中,是可以由机动车所有人自行决定的事项。